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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10部门:   浏览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告知单位: 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告知人:李艳飞、卢红伟                 

被告知人:吴合松,男,汉族、1972年02月25日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襄城县颍阳镇大路吴村,身份证号:410426197202252016。

告知内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第款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公安机关查明的案情如下:2019年2月26日19时21分,在徐西311国道397KM+300M路段处,吴合松醉酒驾驶豫KLU630号二轮摩托车与张得驾驶的豫K73781号中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吴合松受伤、乘坐豫KLU630号二轮摩托车的吴冬冬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刑初168号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二、拟对吴合松作出的行政处罚:对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道路交通,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许昌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 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告知。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