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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区公安局】建安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处一起非法运输汽油案件
发布时间:2018-10-18部门:   浏览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20181013晚,建安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指导员王寅带领张晓明、徐洋洋、王文博、肖楠、魏光辉等人员在311国道金庙超限站开展周末酒驾夜查统一行动。21时许,执勤民警在对一辆豫KRD**8黑色小型轿车司机进行酒精测试时,该驾驶员李某兵坚称自己没有喝酒,而当执勤民警将酒精呼吸检测仪伸进车窗对他进行检测时,检测仪发出饮酒警示声。民警随将酒精呼吸检测仪放在车窗外让该驾驶员李某兵再次进行检查测验,而酒精检测仪显示正常。执勤民警当即要求该驾驶员李某兵下车,将车门及后备箱打开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该驾驶员听闻民警要求全面检查车辆,神色显得很紧张,支支吾吾不敢正面回答民警的提问。民警随即要求驾驶员李某兵打开车门,车门一打开,一股浓烈的汽油味迎面扑来,只见该轿车内副驾驶座及后排座位上全部有用布遮盖、发出浓烈汽油味的物品,民警揭开遮盖布,发现全是盛装有汽油的塑料桶。随后民警让驾驶员李某兵打开后备箱,发现后备箱里面也装满了盛装有汽油的塑料桶。 

民警将盛装有汽油的塑料桶全部卸下,共计23桶,经统计达五百余升,原本限乘5人的小型轿车,除了保留能驾驶车辆的驾驶座位外,其他空间全部被桶装汽油占据。这辆小型轿车并没有设置安全保障设施,俨然一颗“炸弹”在路上行驶,一旦发生摩擦产生火星或其他撞击行为,极易引发火灾甚至产生爆炸。 

建安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指导员王寅依法将人员车辆暂时控制,并移交辖区椹涧乡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建安区公安交警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