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 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告知人:顾炳杰、赵鹏辉
被告知人:李明欣,男,汉族、1971年12月04日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临颍县瓦店镇臧庄村463号,身份证号:411122197112047018。
告知内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公安机关查明的案情如下:2012年7月18日10时许,李明欣驾驶11/30987号拖拉机由东向西行驶至襄城县南环路与山头店乡路口处时,与路边行驶由孙晓敏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孙晓敏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2)襄刑初字第303号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二、拟对李明欣作出的行政处罚:对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道路交通,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告知。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许昌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依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