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 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告知人:李艳飞、卢红伟
告知内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第款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公安机关查明的案情如下:2010年12月8日18时50分,刘卫东驾驶鲁HEH689号小型客车自北向南行驶与郑南公路102KM+200M处时与步行的侯玉奉相撞,造成侯玉奉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卫东驾车逃逸,后被查获。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1)襄刑初字89号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二、拟对刘卫东作出的行政处罚:对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道路交通,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许昌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 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告知。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日